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的具体要求,在治理整顿和监督检查中,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由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采矿权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应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中,必须提交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其它专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加强对投标单位安全生产的要求,凡是在以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从业过程中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投标。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和协助安全监督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贯彻国务院《决定》和我部有关规定及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抓出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