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答复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前期地质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闽国土资函[2003]22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434号)下发后,有的单位来电询问:政府为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开展的前期地质工作,是否需要勘查登记,以及前期地质工作报告名称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政府为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开展的前期地质工作,可以不进行勘查登记,但在开展地质工作前,应专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备案函中应明确开展前期地质工作的各拐点经纬度坐标。
二、开展前期地质工作的范围应确保勘查作业区内无矿业权设置,且符合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开展前期地质工作,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实施,地质工作程度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要求,达到相当于“三级查证”以上程度。前期地质报告名称可定为:XX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地质工作报告,该报告应经有关地勘单位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查,并附有审查意见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