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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答复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地质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闽国土资函[2003]220号

( 2006-01-08)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答复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前期地质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闽国土资函[2003220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3434号)下发后,有的单位来电询问:政府为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开展的前期地质工作,是否需要勘查登记,以及前期地质工作报告名称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政府为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开展的前期地质工作,可以不进行勘查登记,但在开展地质工作前,应专函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备案函中应明确开展前期地质工作的各拐点经纬度坐标。

二、开展前期地质工作的范围应确保勘查作业区内无矿业权设置,且符合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三、开展前期地质工作,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实施,地质工作程度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要求,达到相当于“三级查证”以上程度。前期地质报告名称可定为:XX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地质工作报告,该报告应经有关地勘单位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查,并附有审查意见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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