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
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3]50号
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各设区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8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省级预算,省级留成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
(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主要用于我省经济建设所需的矿产资源勘查以及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质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以及其他非地勘项目支出。
(二)矿产资源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独立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支出。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征收部门管理及人员经费。
1、人员经费:人 员经费用于征收部门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公务等支出。
2、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征收部门为完善征管条件所发生的业务培训、先进表彰、专用设备购建等支出。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程序:
(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由具有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项目单位为省属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和 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非省属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请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拨款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二)矿产资源保护支出由独立矿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属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非省属部门(总公司)直属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计划,由省财政厅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预算拨款渠道下达项目预算。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由省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结合各地(含省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经综合平衡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截留、挪用、坐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