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同安区翔安区房改房售房款维修基金提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42号
同安分局、翔安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同安区房改资金资产移交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5]319号)的精神,为做好同安、翔安区房改房售房款、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安、翔安区单位提取使用售房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安管理部受理并初审,同安、翔安分局分别进行审核,审核后通过局的局域网填写《售房款提取使用表》发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分局发送的《售房款提取使用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毕资金拨付手续,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上授权。授权后通过局的局域网填写《售房款提取使用表》,发送至同安管理部、分局和市房改办。
同安管理部根据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授权,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已授权的《住房资金支款通知书》一式五份,加盖同安管理部的公章,并向单位发件,并于业务办结后一周内送至市房改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单位凭加盖同安管理部公章的《住房资金支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提取售房款资金手续。
二、同安、翔安区单位房改房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按厦国土房[2004]207、31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售房款提取使用表》样式;
2、《住房资金支款通知书》样式。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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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款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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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支款通知书
支款编号:
开户银行:
请开户银行按照按以下审核意见办理企业单位住房基金支款手续,允许分次支款;
支款账号:
支款单位:
核准金额:
支款用途:
是否销户:
转入账号1:
转入账号1:
转入账号2:
转入账号2:
审核单位(盖章)
时间 |
售房款提取使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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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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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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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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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售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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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售房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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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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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款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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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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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账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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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户名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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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账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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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户名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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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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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管理部经办人
初审意见 |
情况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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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 |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规定要求,拟同意该单位一次性提取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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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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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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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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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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