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老干部局
关于企业单位发放5.12退休干部住房提租补贴的通知
厦委老干[2006]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单位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待遇的退休干部(简称5.12退休干部),已按省、市的规定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享受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的情况,为进一步理顺其住房提租补贴(原住房补贴)标准,现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单位5.12退休干部的住房提租补贴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的计发标准和办法发放。
二、已按厦国土房[2005]328号文件规定一次性领取5至10年期限住房提租补贴的企业5.12退休干部,可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领取住房提租补贴,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住房提租补贴。
三、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所需的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老干部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