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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改制企业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退休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427号)

( 2006-07-25)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改制企业使用公有住房出售

收入发放退休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427

 

各有关单位:

《关于企业实施住房提租补贴(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国土房[2005]3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下发后,一些单位对《补充通知》中改制企业的界定及改制企业如何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退休职工住房提租补贴等有关问题提出疑义,为做好改制企业退休职工住房提租补贴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通知》中所规定的可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向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改制企业是指原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已全部置换完毕并分流的企业。

二、改制企业或其接收管理单位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向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应根据《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明确发放人员、发放金额、发放形式、资金使用计划等,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批准。

三、对已撤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户的改制企业,其接收管理应按原并入单位分别建立明细分类帐,进行明细核算,以保证改制企业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对象仅限于改制前原单位的退休职工。

四、改制企业或其接收管理单位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向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可持申请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的批准文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专户的银行对帐单(本企业已撤销专户的,由接收管理单位提供转帐凭证)等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核拨手续。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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