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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施住房提租补贴(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国土房[2005]328号)

( 2006-07-25)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实施住房提租补贴(原住房补贴)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国土房[2005]328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企业在实施住房提租补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好地与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相适应,现就我市企业实施住房提租补贴政策的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现行的住房提租补贴标准是根据厦房改字[1997]03号、厦房改[2000]05(厦财综[2000]36)的相关规定,在不低于4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退休金)10%范围内按月计发的。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业在上述标准内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是符合规定的,不再进行调整和补发。

二、由于企业用工制度和职工工资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企业享有工资福利的自主分配权,因此,200611日起全面停止对在职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将在职职工的住房消费含量直接在用工制度和职工工资结构中调整和消化。200611日后退休的职工,不再另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三、对200512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现行的住房提租补贴标准内,按原有的资金渠道继续按月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或按510年的期限一次性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企业按月向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以本通知下发之日时的发放金额发放,不随退休费的变动而调整。

()企业一次性向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须与退休职工签订住房提租补贴一次性发放协议。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改制的企业,在按规定提足住房维修基金后,可使用本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向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没有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企业,但已给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可按原资金渠道向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改制的企业,改制时与退休职工签订住房提租补贴发放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不再作调整。

四、本通知下发之前企业未执行住房提租补贴政策,且当前仍不具备经济条件的企业可不执行住房提租补贴政策。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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