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原同安区房改资金资产移交接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府办[2005]319号
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
原同安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已撤销,原同安区的住房公积金和房改资金应全部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2004年1月9日,原同安区的住房公积金资产已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房改资金至今尚未移交。为加快实现我市住房资金的统一管理,定于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原同安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资金资产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全部移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移交的资产为原同安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房改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等其他住房基金)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二、同安区应将原同安区房改资金按同安、翔安两区进行分帐,并协调区审计部门对原同安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房改资金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对原同安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相关审计意见。审计工作应于2006年1月底前完成。
三、2006年2月28日在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安管理部)由资产移交小组、接收小组、监交小组办理具体的资产移交接收手续。请同安区抓紧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区财政、审计、监察、国土房产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资产移交小组。移交小组成员名单应于2006年2月15日前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四、自2006年1月1日零时起至资产移交完毕止,冻结原同安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所有房改资金账户。冻结期间,原同安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房改资金管理业务均停止,请两区做好对单位、职工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移交工作结束后,同安区、翔安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提取使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安管理部)负责收件并初审,审核工作分别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翔安分局负责;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核拨分别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翔安分局办理。
六、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此次资产的移交工作,有关工作请直接与他们联系,联系电话:5108027。
以上通知请抓紧协调落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