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对《广东省房改办关于部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建房改函[2005]247号
广东省房改办:
《广东省房改办关于部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粤房改办函(2005)1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房改政策属地化管理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第22条规定,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实际情况制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国办发[2000]62号文件的规定,军队复员人员的住房补贴分段计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按规定发放;转业复员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发放。为保障部队转业干部能够足额享受国家关于住房补贴的政策,应保证符合条件的转业干部从军队和地方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不低于地方同级别人员应享受住房补贴总额。
三、如转业干部已经以不低于当地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经军队规定程序批准的价格购买了军队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地方应当按当地住房政策规定为其发放住房补贴;如其购买的住房价格低于上述规定价格,地方不再向转业干部发放住房补贴。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