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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07号

( 2006-01-0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07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房屋管理所(分局):

厦府[2004]12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及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已取消维修基金提取使用的审批。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厦府[1999]094号《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将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71日起,原委托房屋管理所(分局)对单位提取使用房改维修基金的审核事项取消,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由房屋管理所(分局)实行监督管理。

二、房改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时,由售房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向售房单位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所(分局)提交下列材料: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项目维修报告、维修工程预(决)算书、维修基金银行对帐单、维修基金幢号明细、业主委员会(小组)或业主代表三人或每幢(梯)住房50%以上房屋所有人同意维修签字的书面材料、售房批文或《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的复印件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房屋管理所(分局)对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小组)所报的维修项目预算进行核实,凡符合厦府[1999]094号《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项目的维修,可预付50%工程款用于采购施工材料。由房屋管理所(分局)填写《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表》(附件一),并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房屋管理所(分局)提交《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表》后,即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房屋管理所(分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厦门市房改房维修基金使用通知单》后,向申报单位发件。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所(分局)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看、核实,根据维修工程结算书,填写《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结算表》(附件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50%的工程余款。

七、房屋管理所(分局)应将单位使用维修基金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归档,并逐步建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信息系统。

八、房屋管理所(分局)应按房改房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单位合理使用维修基金。我局将不定期组织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

九、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表

       200      

 

申请(售房)单位

 

房 屋 坐 落

 

竣工年份

 

总户数

 

已房改户数

 

面积占比%

 

维修住户同意签字数及占比

 

该楼维修基金余额

 

银行账户

 

承修单位

 

银行账户

 

维修项目

 

维修金额(预算)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房管所意见

意见

申请资料及维修项目情况概要:

 

 

 

 

 

经核查,上述项目符合《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预算造价合理,住户签字有效,拟同意该单位提取维修基金          元,用于以上项目的维修。首次核拨50%          元,余款待工程结算后拨付。

经办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所长意见

 

 

 

所 长(签字)      二○○ 年 月 日

 

 

附件二

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结算表

 

申请(售房)单位

 

原提取使用表号

 

承修单位

 

银行账户

 

维修项目

 

房管所意见

意见

实地勘察情况概要:

 

 

 

 

 

 

原已拨付工程款          元,经实地勘察,拟同意该单位提取维修基金          元,用于以上项目的维修结算。

经办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所长意见

 

 

 

 

 

所 长(签章)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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