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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企业职工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10号

( 2006-01-08)

 

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办理企业职工支取

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10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管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经研究,对企业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几种情况,允许职工直接到你中心窗口办理,现将办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4、企业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出境定居或移民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5、企业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办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时,提供支取人身份证、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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