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办理企业职工支取
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管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经研究,对企业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几种情况,允许职工直接到你中心窗口办理,现将办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4、企业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出境定居或移民签证或户口注销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5、企业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办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时,提供支取人身份证、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余额单。
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