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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8号

( 2006-01-08)

 

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8

 

各承办银行: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4]1号会议纪要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再设定上限。对已执行上限控制的单位,可分别按本通知下发当月或今年1月份起,恢复原已核定的计缴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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