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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房改房超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委办[2004]9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4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4]144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通知》对2004年公有住房成本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都做了调整,特别是对商品房指导价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我市2004年商品房指导价已接近市场上的商品住房(二手房)价格。为此,经研究决定,取消《关于住房超标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实施办法》(厦委办发[1998]001号)中关于“超标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部分,在商品房指导价基础上,另行加价20%”的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购买房改房超标面积一律按商品房指导价计价,超标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另行加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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