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厦门国土房产局 > 政策法规 > 房产 >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改房超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委办[2004]93号

( 2006-01-08)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房改房超标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委办[200493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4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4144号)自200491日起执行。《通知》对2004年公有住房成本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商品房指导价都做了调整,特别是对商品房指导价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我市2004年商品房指导价已接近市场上的商品住房(二手房)价格。为此,经研究决定,取消《关于住房超标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实施办法》(厦委办发[1998001号)中关于“超标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部分,在商品房指导价基础上,另行加价20%”的规定,自200491日起,购买房改房超标面积一律按商品房指导价计价,超标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另行加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新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