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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房改办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改”后住房补贴、公积金计算口径的通知

( 2003-10-16)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房改办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改”后住房补贴、公积金计算口径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厦财综〔1996〕02号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厦府(1995)综140号文件颁布《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均与职工工资总额有关。市住改办厦房改字(1995)11号文件就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也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我市工改方案的出台,按照厦府(1995)综 20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结构及总额发生了变化,现就“工改”后的住房补贴及公积金的计算口径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计算口径:按1993年12月份工资总额的10%计提。月工资总额由“工改”后的职工工资及补贴、津贴之和(具体项目详见附件),扣除125元/人.月(午餐物价补贴)构成。并从1996年1月起按此口径计提职工住房补贴。
二、公积金计算口径:按1995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由单位和个人各按计提5%,工资总额即为“工改”后的职工工资及补贴、津贴之和(具体项目同上)。发生在1996年度出台而引起的职工工资总额变化的各种增资项目,统一不予计入1996年度计算公积金。但个人和单位计提的公积金缴纳额,仍按厦府(1995)综140号文规定,分别最低不得少于15元,最高不得超过70元。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岗位津贴、值(备)勤补贴(如干警值备勤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津贴、卫生津贴、环境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补贴、信访津贴、机要岗位补贴、下水道津贴、驾驶员补贴等)、加班工资、浮动工资、电话包干补贴、年终考核奖、半年、季度奖以及自行制定的其他补贴等,不得计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于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和计提住房公积金。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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