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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房改房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委办[1999]085号
各区党委、政府,市直部、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 为巩固清房成果,规范房改售房工作,根据中共厦门市委会议纪要[1999]045号精神和厦府[1999综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改房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和适用范围作出以下规定: 一、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 1、按不同级别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确定一定比例计算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即科级及一般干部、职工为24%,正、副处级为23%,正处(副局)级为22%,正副厅级为21%。 2、根据上述比例测算,不同级别干部、职工房改售房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分别如下: 一般干部、职工为19.2平方米以内,科级干部在20.4平方米以内,副处级干部在21.85平方米以内,正处级干部在24.15平方米以内,正处(副局)级干部在25.3平方米以内,副厅级干部在26.25平方米以内,正厅级干部在28.35平方米以内。 二、适用范围 1、以上标准仅作为1999年8月31日前房改售房的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本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不计价面积计算,超过本标准的应按房改售房规定补交价款,杂物间层高低于2.2米的按70%计算面积。 2、本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仅适用于1998年1月14日后自建和购买商品房进入房改的住房。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