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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改房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03-10-17)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房改房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委办[1999]085号

各区党委、政府,市直部、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
为巩固清房成果,规范房改售房工作,根据中共厦门市委会议纪要[1999]045号精神和厦府[1999综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房改房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和适用范围作出以下规定:
一、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
1、按不同级别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确定一定比例计算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即科级及一般干部、职工为24%,正、副处级为23%,正处(副局)级为22%,正副厅级为21%。
2、根据上述比例测算,不同级别干部、职工房改售房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分别如下:
一般干部、职工为19.2平方米以内,科级干部在20.4平方米以内,副处级干部在21.85平方米以内,正处级干部在24.15平方米以内,正处(副局)级干部在25.3平方米以内,副厅级干部在26.25平方米以内,正厅级干部在28.35平方米以内。
二、适用范围
1、以上标准仅作为1999年8月31日前房改售房的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本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不计价面积计算,超过本标准的应按房改售房规定补交价款,杂物间层高低于2.2米的按70%计算面积。
2、本不计价面积控制标准仅适用于1998年1月14日后自建和购买商品房进入房改的住房。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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