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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住房行为的紧急通知

( 2003-10-18)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关于
规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和购买住房行为的紧急通知
厦委办[1999]042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动用公款为少数领导购买商品房,搭房改末班车进行房改,群众反映强烈。主要存在问题有:有的动用大量住房基金或公益金购买商品房供个别领导居住,损害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即将实施的住房货币化分配产生不利影响;有的将本单位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商品房低价出售给有关领导、职工,办理个人商品房产权;有的在资金使用、购房审批和分房程序等方面违规操作;个别亏损企业也用公款购买商品房供领导居住。此外,还有的单位在清房之后继续超标准建房、分房,个别领导干部分房未按规定及时申报、清理。这些问题既违反了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省、市清房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也影响了我市清房工作,产生新的分配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行为,根据闽政[1998]32号关于“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单位集资项目外,各级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的审批”的规定和市委[1998]011号会议纪要关于“原则上停止单位自建、自购住房”的精神,经研究,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停止自建及自购住房。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党政机关自建和购买的住房一律不得进入房改,房改部门不得办理此类房改手续。
1998年12月1日闽政[1998]32号文件实施后,各单位自建的住房和购买的商品房已进行房改的,要对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
省、部属驻厦单位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房改的审批证明,经市房改办审批后方能进行房改。
二、国有企业单位用公款购买商品房,只能用企业的住房基金、福利金,不得动用生产性资金和流动资金,并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同意,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商品房进行房改时,要向市房改办提供资金来源,职代会同意及上级机关批准等证明材料。亏损企业一律不得动用公款购买商品房。
住房分配须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企业住房分配程序进行,不得“暗箱操作”。
三、国有企业不得将本单位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商品房低于成本价出售给本单位和上级机关领导、职工。已出售的一律视为福利性住房,不得办理个人商品房产权证;已办理的,撤销原有证书,并按清房政策进行清理。
四、财政拨款(含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照党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严格执行市房改政策中有关超标准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计价和超商品房指导价部分由个人支付的规定。房改计价面积要经市土地房产测量队实地丈量,否则,市房改办不予办理房改手续。
六、本通知后,各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要向市清房办说明情况,提出自纠意见。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新的违规问题。
七、为加强监督,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土地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清房办将会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我市自建、自购住房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自建、购买住房以及领导干部以权谋房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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