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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厦房金字[2003]16号
各房改资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市房改办《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厦房改字[2003]5号),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按职工申请贷款前12个月缴交额的25倍提高到35倍。 二、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最高12.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最高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三、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截止2003年6月30日(含)未签订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可按上述规定办理。请你们将截止2003年6月30日前尚未签订借款合同需调整贷款额度的借款人名单于7月5日前报送我中心计划信贷科。凡已签订借款合同的不得调整。 望你们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贷款管理,严防违规情况发生。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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