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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改 |
关于提高我市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在我市人才战略中的作用,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根据厦府办[2003]31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在厦省部属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和市府办2004年3月22日关于提高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函复精神,我市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经批准后,可适当调高本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调高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标准的50%。
二〇〇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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