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4]8号)
( 2004-06-04)
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承办银行: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4]1号会议纪要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再设定上限。对已执行上限控制的单位,可分别按本通知下发当月或今年1月份起,恢复原已核定的计缴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二〇〇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