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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改 |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1994-1997年间市住宅办出售的部分产权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及未配售和调整收回的旧房源重新配售的价格执行标准问题,经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计算出售。 一、购买部分产权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的计价办法。 1、按变更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折旧率为2%/年。计价公式为: 应补交房价款=经济适用住房价*[1-2%*(变更年份-竣工年份)]*(1+层次调节率)*建筑面积*(1-原购房产权比例) 2、上述购买部分产权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的计价办法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市住宅办未配售和调整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重新配售时按配售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 1、 计价公式: 房价款=经济适用住房价*[1-2%*(重新配售年份-竣工年份)]*(1+层次调节率)*建筑面积 竣工5年内未配售的房源仍按新房办理不予折旧。 2、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按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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