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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在厦省部属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314号)

( 2003-12-2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在厦省部属单位

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3314

 

市住改办:

厦房改〔200315号文收悉。为充分发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在我市人才战略中的作用,帮助在厦省部属单位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经研究,同意你办提出的调整方案。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在厦省部属单位

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请示

 

厦房改[2003]15

 

市政府:

近日,厦门大学及建行厦门分行分别向我办提交了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方案中所定的货币化补贴标准均大幅度地高于我市的现行标准。这两个单位提出提高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理由主要有:为有效地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厦工作,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资金来源渠道属省部属单位系统内部资金;厦门大学提高货币化补贴标准对象仅限于吸引高级人才,而博士以下学历人员基本参照我市的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房改的属地原则及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规定,这些单位的补贴额度不得高于全市统一的标准,但是我市目前实行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确实太低,19997月起实施至今补贴标准未作调整,期间商品住房均价已从1999年的2500/平方米提高到当前的4000/平方米,现行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充分发挥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在我市的人才发展战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帮助这些单位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同时考虑到省部属单位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来源渠道为系统内部资金,未动用我市财政资金,也不影响我市的财政收支。鉴此,建议允许在厦的省部属单位根据本单位财力经批准后可适当调高本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我市标准的50,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其他规定仍严格执行《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及其相关补充规定。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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