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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议纪要
[2003]1号
2003年4月7日下午,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宅办、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就1989年至1993年间,政府按290元/m2或450元/m2(部分产权比例为41.43%或64.28%)出售的莲岳里、屿后南里、屿后北里解困房部分产权补齐全产权(下称:改按成本价购房)及超标加价有关问题进行讨论。现纪要如下: 一、改按成本价购房及超标加价等有关事宜,由原售房单位受理。 二、改按成本价购房,按变更当年房改政策公布的成本价及计价办法补足产权。 三、考虑上述解困房均是1997年之前出售的,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超标加价以建筑面积计算,杂物间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1997年的市场价计价,即框架每平方米1820元,砖混一等每平方米1700元。 四、市住宅建设总公司收取的有关款项暂存在其单位账户内,今后与市财政结算。 参加会议人员:廖明哲(市财政局),温金成(市住宅办),夏红(市住总),徐秀华、赵劲松、梁秀密(市房改办)。 记 录:梁秀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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