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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延长2002年公有住房售价及租金标准执行期的请示
厦房改字[2003]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厦府[2002]综173号文规定,2002年各类公有住房的售价、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执行期至2003年6月30日止。2003年房改有关规定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为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的改革,确保房改各项工作的延续性,建议我市各类公有住房的售价、租金标准在2003年房改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仍按厦府[2002]综17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建议当否,请指示。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市住改办: 厦房改字[2003]7号文收悉。鉴于我市今年的房改政策尚在讨论中,为确保房改工作的延续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各类公有住房的售价、租金标准按厦府[2002]综173号文件继续执行,待新的房改政策出台后再予调整。 接文后请抓紧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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