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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早期部分拆迁安置房按房改政策购房的处理意见(厦土房[2001]66号)

( 2001-03-28)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早期部分拆迁安置房按房改政策购房的处理意见

厦土房[2001]66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因没有产权调换的政策,被拆迁房屋均采取旧房作价补偿(按当时工程造价折旧),根据人口结构安置公房的办法解决。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部分拆迁户要求按房改政策购房,但又认为现行房改价标准较高无法接受,强烈要求降低房改计价标准。为了妥善处理这部分拆迁户的历史遗留问题,经局会审小组会审,同意以下处理意见:
一、1991年3月22日以前,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户,如要求按房改政策购房,拆迁单位原则上应给予房改,具体按以下二种办法售房,由拆迁户选择。
1、按93年房改方案的成本价计价,即框架为750元/M2,砖混一等为700元/M2,砖混二等为650元/M2,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10元/M2收取。
2、按95年房改方案的成本价计价,即框架为1210元/M2,砖混一等为1130元/M2,砖混二等为1050元/M2,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10元/M2收取。
二、拆迁户按以上二种办法购房时,如出现住房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暂不计超标计价。但今后进入二级市场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超标加价。
三、操作方法和时限:上述对象要求参加房改的,原则上应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凭当年拆迁的相关资料,经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并确认后,房屋产权才能给予办理相关售房手续。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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