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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的若干意见
厦土房[2001]242号
市政府:
闽政[2001]43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颁布后,对培育住房二级市场,促进住房一、二级市场的联动发展将起积极作用。现根据厦门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集资建房上市
集资建房上市按三种情况办理:单位集资房已达到成本价并按房改价卖给职工的,可按房改房上市政策办理;单位集资房低于成本价房改卖给职工的,应补到成本价后方可上市;上市均按房屋成交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自该房屋建成的次年1月1日算起。
二、关于房改房直接上市交易问题
允许房改房直接上市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交易手续繁琐的问题。在审批中,发现、纠正了一些没有按房改政策规定超标加价的问题,但数量不多(清房时已补交超面积房款)。因此,可取消房改房入市审批环节,需上市的,在开具住房证明后,持土地房屋权证即可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三、关于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模式
我局于97年9月1日已实行土地房屋权属合一管理与登记发证,即“两证合一”,业主百姓在一个部门、一个服务窗口能同时办妥土地房屋权证,方便了群众,提高了效率。但仍要进一步强化权籍与交易两个中心的业务衔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条龙服务。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申请表和土地房屋登记申请表可从交易中心窗口收件时统一填写,相关材料一并收取核对。
四、关于办事时限问题
目前二级市场的操作情况是,对已经初始登记并获得相应土地房屋权证的房屋,入市审批5个工作日,在交易中心办理交易15个工作日,配图10个工作日,办证25天。若土地房屋现状有变化,需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房产测量,办证时限适当顺延。要这么长的时间是由于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两证合一”发证和管理模式,需要进行地籍房产调查测量及图件资料准备。现争取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二手房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发证工作(注:原权证注记变更只能适用于变更登记,对权属转移宜另颁发权证,以便权属管理)。
如果交易的房屋仅有房产证,而无土地使用权证,则需补办土地使用手续,以切实保护售买双方业主的土地使用权益。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应由售房单位指定专人持批地、批建等材料前来我局统一办理,通过地籍调查、审核后予以确认土地使用权。
五、关于收益分配问题
建议保留我市目前的做法,房改房出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归个人所有。
六、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主要的问题是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公有住房可否按房改规定出售给职工。这类住房大多不属于当地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范围,目前,我市还有部分单位自管房未办理产权证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部分住房存在批地批建竣工手续不齐全等问题,为此,我局将简化手续,只要权属没有纠纷的房屋,我局房改办将给予办理售房手续。
七、关于住房金融问题
(一)调整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提高计算参数。由原来的按职工申请贷款前12个月缴交额的12倍提高到15倍。(二)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上限,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8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三)已还清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后,续缴满一年的,在购建住房时可以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四)职工购房在按规定付清首期款后,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可作为购房款,购房资金仍然不足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八、有关税收减免问题
建议由市地税局单独向市府请示报告。
九、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入户口
应对购房的面积及可进入户口的数量进行量化,便于操作。建议由公安局户政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我局拟从2002年1月份起,将此项业务交还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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