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
厦府[2002]17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我市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闽政[2001]4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通知如下:
一、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可按2002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
2002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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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框架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木 |
高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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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开元区、
湖里区、鼓浪屿区 |
1427 |
1306 |
1214 |
1157 |
2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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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杏林区、
海沧 |
1385 |
1268 |
1179 |
1123 |
2512 |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住房新制度。
(一)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二)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
2002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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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高 层 |
框 架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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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开元区、
湖里区、鼓浪屿区 |
1854 |
1714 |
1569 |
1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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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杏林区
、海沧 |
1600 |
1385 |
1250 |
1150 |
说明:高层住宅第二层加电梯150元、层次30元,第三层起每增加一层再加30元。
三、2002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执行期从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止。
四、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2001〕综53号文《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