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改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2〕224号)
( 2002-08-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房改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2〕224号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厦房改字〔2002〕06号文悉。关于房改房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办所提意见,房改房的土地使用年限确定为70年,从房屋竣工年份次年的1月1日计算。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