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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人才住房标准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2〕42号)

( 2002-03-07)

房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人才住房标准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2〕42号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引进人才的住房标准问题的请示》(厦人[2002]3号文)收悉。关于引进人才住房标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正高职称人员住房标准为135平方米(建筑面积),副高职称人员住房标准为11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级职称人员住房标准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两院院士住房面积标准按照省里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引进的留学人员,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硕士学位,比照中级职称人员,住房标准为90平方米(建筑面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博士学位,比照副高职称人员,住房标准为110平方米(建筑面积)。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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