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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劳动模范和体育冠军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批复
厦府办〔2002〕74号
市总工会、市体育局、市房改办: 《关于落实劳动模范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请示》(厦工〔2002〕10号文)收悉。关于劳动模范和体育冠军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劳动模范和体育冠军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批复》(闽政[1997]文212号文)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全国劳动模范(经全国总工会认定,不含单项荣誉称号)和省劳动模范(指省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以及经过省政府审定、可按省劳模同等对待的国务院各部委表彰的劳模,不含单项荣誉称号)购买现住房,所在单位有条件的,住房面积标准可给予适当放宽。全国劳模可在本人原控制标准的基数上增加25%;省劳模可在本人原控制标准的基数上增加15%。 二、对于经主管部门认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冠军运动员购买现住房的面积标准为:全运会冠军面积控制标准高限为90平方米;亚洲冠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三大赛冠军)面积控制标准高限为110平方米;世界冠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三大赛冠军)面积控制标准高限为130平方米。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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