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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移交我市安置的部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办〔2002〕99号
市民政局: 厦民[2002]41号文收悉。关于移交我市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有关问题,经市房改办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房改售房实行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31军移交的浦南干休所第四批军休干部军建住房的出售价格应按我市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执行。 二、由于我市实行的是购买商品住房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职工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超过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上的部分应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 三、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厦府[2001]综53号文规定按2001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超过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上的部分按2000年商品指导价计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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