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厦门市副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2]005号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局关于<在榕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1]14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的《厦门市副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将此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五日
厦门市副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榕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1]14号)以及《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062号)的精神,现就在厦的副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妥出售副省级干部公有住房
(一)出售范围和原则
副省级干部现租住的可售公有住房,可申请购买也可继续承租,或退房后申领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面积标准
副省级干部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220平方米以内。
(三)面积计算
l、出售公有住房以“平方米”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住房建筑以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杂物间不列入控制面积;
2、设有电梯的高层住房,公有分摊面积按每户核减6平方米不列入控制面积计算。
(四)售房价格
成本价及计价办法:2002年6月30日前购房的,执行厦门市1999年8月31日前房改有关售房规定;2002年7月1日后购房的,按房改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相关办法执行。
售房调节因素:层次调节因素,按厦府[1992]综0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地段调节因素按厦府[1993]综24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副省级干部购买公有住房,超标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30平方米,超标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计价,不享受工龄折扣等购房优惠,超标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实行商品房指导价,不享受任何购房优惠。
(六)副省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实行成本价,享受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在职副省级干部购房工龄折扣计算到1999年,1999年前离退休的副省级干部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夫妇工龄均按虚龄合并计算。每年工龄为5.45元/平方米。
(七)租住不可出售住房的副省级干部要求购买住房的,可根据房源情况调换住房后,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购买。
(八)副省级干部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副省级干部住房。如一套住房未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可购买两套住房。
(九)副省级干部购买的公有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二、副省级干部遗属购房问题
(一)已故副省级干部的配偶,在本套住房具有两人以上常住户口(另一同户成员为单身的直系亲属)可以依照本意见购买不超出已故副省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现住房。如现住房属于不可出售,本人又要求购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房源调整一套可售住房,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予以购买。购房时,在标准面积内的部份实行成本价,享受工龄折扣;超过标准面积的部份,按购房当年商品房指导价购买。
(二)已故副省级干部的子女及其他亲属,不能购买现住的副省级干部住房,并须及时腾退。本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由所在单位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三、推进副省级干部住房租金改革
(一)副省级干部住房的租金标准、租金计算办法和提租时间与普通职工住房同步。住房标准面积内租金按正常计收,超过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我市有关清房规定计收。
(二)副省级干部的住房计租面积,可扣减会客室最高限额20平方米或一个自然间;65周岁以上者,还可再扣减服务人员住房一个自然间。
(三)离休副省级干部提租后,租金可根据厦府[1999]综094号文规定减免。
(四)已故副省级干部的配偶租金计算面积暂按副省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计租。
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一)副省级干部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住房面积未达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可按《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2001年7月1日后晋升和外地调来的省级干部,尚未购买房改房的,可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申领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等,根据本人家庭支付能力,自主购买住房。
(三)外地调来的省级干部,参加厦门市房改,应退出在外地的原工作单位住房。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政策
(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副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在住房普查的基础上,建立省级干部住房档案,对副省级干部承租和购买的公有住房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等各项制度。
(二)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副省级干部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执行房改纪律和有关政策,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按规定承租和购买公有住房;纪检监督部门要加强副省级干部房改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反国家房改政策,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低价出售购买住房等问题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