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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闽房改办[2003]3号)

( 2003-02-17)

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通知

闽房改办[2003]3号

各设区市、省直住房委员会:

根据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精神,各地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8号)要求,加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力度,尽快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目前,尚有个别城市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继续挪作他用。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住房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财综字[2001]18号文规定,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并制定出使用计划。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各地应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一步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进行全面清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大对前几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项目贷款的清理力度,并将清理情况、回收计划和措施、如何加强管理办法,经同级房委会审议同意后,上报省建设厅。对于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挤占、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地应同时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已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目前,省建设厅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这块资金管理。


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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