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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新房新制度”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200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单位:
根据厦府[2000]综062号规定“2000年元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新房新制度”。为了完善各类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1、2000年各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单位: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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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高 层 |
框 架 |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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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 内 |
1,800 |
1,585 |
1,450 |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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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 外 |
1,600 |
1,385 |
1,250 |
1,150 |
高层住宅第二层加电梯150元、层次50元,第三层起每增加一层加50元。
2、对2000年以后分配的拆迁安置房,如原拆迁户于1999年12月31日前已承租原拆迁房的,购买拆迁安置房仍实行“老房老办法”。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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