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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综[2001]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直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我省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机制,确保住房改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23号)和《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435号)精神,经商省房改办同意,我厅制定了《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二月六日
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省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机制,确保住房改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推动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23号)和《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43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性住房资金由财政住房资金和政府住房基金两部分组成。 二、财政住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资金。 1、财政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各级财政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包括由计划部门安排的列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住房建设资金和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部门(单位)预算中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等)、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等。 各级财政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进行划转。 2、财政住房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年度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财政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可按不同的来源和使用项目实行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支出和划转的住房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可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拨付;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等资金,可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并在部门、单位实际支出时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统一核算。部门(单位)的财政住房资金预算指标年终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政府住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筹集的住房改革资金而建立的本级政府住房基金。各地根据《福建省住房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92)闽财综字第174号)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自2001年1月1日起也按本办法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统一管理。 l、政府住房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各级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收入中按规定留足维修、养护等基金后的余额部分;财政拨款和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中按规定的比例统筹的部分收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应上缴各级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的用于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和廉租住房建设支出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入;按规定应上缴地方各级财政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收入;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划转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以及政府住房基金的增值收入。 政府住房基金各项收入来源的具体项目、比例和划转办法,由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各级政府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或补充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府廉租住房建设支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费支出;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和其他有关住房改革的支出等。 四、政府住房基金的管理。按财政部规定,政府住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l、预算科目设置。根据财政部规定,统一在财政部制定的《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和《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的住房基金收入,并根据同级人行国库部门报来的入库情况记帐;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86类“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反映各级政府的住房基金支出,并按实际拨付数记帐。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管理好政府住房基金,要按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做好内部科目的设置和建帐工作,分别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2、预算编制。由各级财政部门采用单独编制方法,每年初单独编制一张“政府住房基金收支预算表”,不计入一般预算收入总计和一般预算支出总计。各有关政府住房基金征缴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编报下年度的政府住房基金部门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以前年度基金结余也应在基金预算中反映,政府住房基金支出预算应根据收入情况按规定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制。 政府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3、征缴入库管理。政府住房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入缴库。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初的政府住房基金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做好政府住房基金各项收入的监缴和征缴工作。其中,中央单位应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属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缴入中央金库;地方各级单位应缴纳的政府住房基金属地方各级基金预算收入(金融机构上缴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利润收入属地方各级基金预算收入),应就地缴入地方各级金库。各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在具体征缴时,各缴款单位要按经财政部门核定的应缴数或有关规定比例,填制“一般缴款书”,按基金所属的预算级次分别就地缴入各级金库。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正确。 各有关政府住房基金征缴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支出情况。对未按规定的预算级次缴库或检查中发现的混库,应填制“更正通知书”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上报,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4、支出管理。政府住房基金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办理政府住房基金支出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并保证用款单位进度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5、决算编报。政府住房基金各征缴、使用部门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政府住房基金收支决算,政府住房基金决算的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政府住房基金的决算及所附决算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6、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总的政府住房基金预、决算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由省财政厅统一编制全省政府住房基金预、决算,上报财政部。具体表式和报送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五、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预算法》,加强对财政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征缴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按规定追缴其不缴或少缴以及违规使用的款项。 1、缴纳人、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缴库手续,以及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在规定期限内隐瞒收入,不缴或少缴应缴政府住房基金的; 3、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财政性住房资金的; 4、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制财政性住房资金收支预、决算的; 5、不按要求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 6、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附则 1、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2000年前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城市住房基金,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将截至2000年12月31日止的基金滚存余额中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性住房资金的部分,于2001年2月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金库,纳入政府住房基金统一管理。 3、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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