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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赠与有关事项的批复(厦府[2001]综120号)

( 2001-10-19)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赠与有关事项的批复

厦府[2001]综120号

市房改办: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赠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房改字[2001]09号文)收悉。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的实际需要,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经研究,同意你办提出的意见,允许已购公有住房赠与。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已购公有住房赠与必须办理赠与公证。
二、已购公有住房赠与实行准入制度,须经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三、已购公有住房赠与后,赠与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四、已购公有住房赠与须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参照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标准,由受赠人按评估价的1%缴交。
五、税费标准:契税由受赠人按评估价的1.5%缴交;手续费由受赠人按评估价的0.4%缴交。
接文后,请抓紧制定具体工作细则,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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