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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综[2001]06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1993年“工改”后住房补贴、公积金、医疗保险费计算口径问题,市财政局等单位曾分别以厦财综(1996)02号、厦财文(1998)06号文作了明确规定。鉴于近几年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些增资项目,同时已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工资总额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费进行统一归并。为统一规范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口径,便于单位计发和缴纳,现将上述三个项目的计算口径和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每年均以职工本人上年度12月份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总额(本文第二点所列内容除外,下同)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计发,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和缴纳(具体项目均详见附表一、二)。今后我市统一出台并列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各种增资项目、均可作为计发或缴纳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 二、除教师教龄、护士护龄津贴、干警警衔津贴、浮动工资转固定工资及退休时可计入基本退休费的艰苦岗位津贴外,其他经批准的列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行业性津贴和各单位自行制定、发放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以及加班工资等,均不得作为计发和缴纳上述三个项目的工资总额基数。 三、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含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计算口径每年以上年度12月份下列项目之和按规定比例提取: (1)基本退休费;(2)生活补助费;(3)生活补贴费;(4)厦门补贴;(5)特区津贴;(6)保留津贴;(7)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入伍离休干部所享受的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十二分之一。 今后我市统一出台的各种离退休费及在职人员转为离退休人员的,凡属市人事局核定并相应归入上述项目的离退休费,均可按规定比例提取住房补贴。 四、凡属转业、安置退伍军人、调动、新招收工勤人员或毕业分配等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均以其第一次领取工资时的工资总额按上述规定的口径计提或缴纳当年度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均按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效挂钩等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以职工个人的档案工资总额按上述规定的口径作为计发或缴纳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 六、已纳入市财政局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发放或缴纳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定或办理(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效挂钩等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将职工的档案工资报送市财政局工资办,以便核定上述三项经费)。 七、本通知自2001年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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