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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监察局、土地房产管理局、财政局关于严肃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通知
厦监[1999]7号
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一九九二年以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在市委、市政府重视领导下,成效显著。但在房改过程中,少数单位和个人存在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多头享受购房优惠、超标购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违规高价购买商品住房又低价出售、以房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将影响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为了贯彻落实《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精神,严肃纪律,保证房改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认真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购买商品房参加房改时,购房审批手续和购房资金来源,是否有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格执行厦府[1997]综094号“从1997年6月l日起,公有住房原则上取消福利分配,实行有偿分配”的规定。各单位不得将购、建的住房进行无偿实物分配。 三、向职工出售新建的统建解困房,出售价格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应执行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价格。所有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售房报批手续,不得低价售房,职工个人不得多头购房。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售房款,须按厦财综[1995]21号文及厦门市人民政府056号令《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入市财政局住房基金专户。留归单位的售房款,必须存入所指定银行的住房信贷部,专项用于住房购建及维修和住房制度改革。 各单位向财政局领用的售房发票(房改专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向财政局办理清算、核销手续。 五、购买新建的统建解困房和承租公有住房,要严格执行申请、审批等管理制度,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公有住房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职工居住。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不论实行何种补贴方式,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申请、审批和计发,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六、现已实行职工住房补贴和购房工龄折扣的单位要按市政府房改规定认真执行。不得在购房时违反规定增加或者变相增加补贴,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垫付。 七、禁止违反规定超标购买或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坚持一对夫妇租住或购买一套(一处)住房的原则。超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要按清房规定,严格处理。 八、公有住房的租金要按市政府每年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租金标准出租公有住房。现有个人租住的公有住房未经产权人同意不得转租他人。 九、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缴交办法,不及时、足额缴交或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要立即纠正。 十、从今年二月起,开展全市住房普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住房档案。逐步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上干部和一类企业领导住房情况个人申报制度。 十一、产权不清的住房、违反规定购买的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又未按超标加价规定补足房价款的已购住房、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住房以及其他按规定不得出售的住房,均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十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进行一次自查,自查时间到1999年6月15日止,自查后应填写“房改情况调查表”和上报自查书面材料,于6月25日前报送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送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7月1日起市监察局、土地房产局、财政局将组成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抽查。 十三、各单位接通知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各单位党政领导要重视关心自查工作,把它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抓落实。1992年5月房改方案实施以来,单位有变化的(包括兼并、破产……)由现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坚决进行纠正,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 门 市 监 察 局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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