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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闽财农税[2000]86号)

( 2000-12-20)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农税[2000]86号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以内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公有制单位职工,可免征契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本规定下发之前各地征收机关已征收的契税,一律不予退还。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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