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金管[2005]13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煤炭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作,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建金管[2005]12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自2006年起对上一年度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二、考核实行自评、现场考评和综合评定相结合。自评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省直、铁路、煤炭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上年度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自评结果经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连同各项得分情况及相关得分证明材料等,于每年3月10日前一并上报省建设厅、财政厅。现场考评由省建设厅、财政厅组成考评小组,对上报的自评结果进行复核认定。综合评定根据现场考评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有关资料,由考核小组综合评定。
三、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并通报。同时,报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四、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所辖县(市、区)管理部的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请各设区市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做好业务管理考核的相关工作。对考核工作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告省建设厅、财政厅。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