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关于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资金计息问题的通知
闽建金管[2005]7号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煤炭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现将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请示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资金计息问题的批复》(建金管资函[2005]03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沉淀资金存款的相关事宜,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做好存款的计息工作。
福建省建设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请示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资金计息问题的批复(建金管资函[2005]032号)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请示住房
公积金专户存储资金计息问题的批复
建金管资函[2005]03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资金计息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现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可以存为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钱一律不得在专户之外存储。请你区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快与当地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存款方式,并按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