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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厦房改字[2002]11号
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自2002年8月12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参数和贷款额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可贷额度的计算参数。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由原来的按职工申请贷款前12个月缴交额的15倍提高到25倍。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上限。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的最高8万元提高到12.5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的最高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三、2002年8月12日前已受理未办结(即未签订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8月12日起执行。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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