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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资字[2002]02号
各房改资金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市政府同意的厦土房[2001]242号文《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自2002年2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提高计算参数。由原来的按职工申请贷款前12个月缴交额的12倍提高到15倍。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上限,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8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三、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还清贷款后,续缴满一年的,在购建住房时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购房在按规定付清首期款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作为购房款,购房资金仍然不足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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