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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3〕356号)

( 2003-12-0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3〕35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厦府〔2003〕24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比照执行。部属单位原先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0%的,按原标准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

厦府〔2003〕2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我市从2001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9%,省、部属单位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比例经批准后可提高到10%。据了解,目前我省福、漳、泉等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均已达至10%以上,最高缴存比例达15%。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位于本省前列,且近年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功能,增加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调整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经核准后,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5%。
二、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设定上、下限,上限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倍,下限为我市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2003年10月1日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上、下限分别为7440元、480元,执行至2004年6月30日。以后年度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至下年度6月30日。
妥否,请示。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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