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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厦房改[2003]18号
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闽政文[2003]356号)的意见,我市自2004年1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缴存比例均由原来的9%提高到10%。省、部属单位经核准后,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5%。 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设定上下限,上限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倍,下限为我市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2004年1月1日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计缴基数上下限分别为7440元、480元,执行至2004年6月30日。以后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至下年度的6月30日止。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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