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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厦房改字[2003]5号
各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原来按职工申请贷款前12个月缴交额的25倍提高到35倍。 二、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最高12.5万元提高到18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由原来最高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 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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