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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厦房改[2003]13号
各单位: 根据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为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增强职工购房能力,进一步改进服务,方便职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l、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并办理销户。 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只需提供身份证、单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直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承租公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房房租。 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职工凭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公房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票据(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再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低保对象支付公房房租,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不超过一年的房租金额。 3、职工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期款,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售房专户。 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职工及其配偶凭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经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登记备案)、售房单位出具的售房专户账号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再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手续。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至职工申请时上年底个人住房公积账户内存储余额”修改为“提取至职工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办理审批手续,再到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其中受托银行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中心审批5个工作日。 2、取消原“对于每月应还贷本息金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低于30%的贷款申请人,应视实际情况考虑缩短其贷款年限”的规定。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年限由职工本人确定。 3、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年限由“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修改为“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贷款期限可至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 4、取消“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按时足额缴交满一年,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职工还清原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必须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修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通知自2003年10月22日起执行。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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