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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企业停止运营后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厦房资字[2003]01号)

( 2003-01-23)

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企业停止运营后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复函

厦房资字[2003]01号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住房信贷部:
你部《关于企业停止运营后离退休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收悉。企业停止运营后,职工因退休支取住房公积金无法盖单位公章和预留印鉴时,按下列程序处理:
企业已注销,或并无注销但实际已停止运营,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表单位意见”栏由主管部门注明原企业已注销或已停止运营并盖公章,同时在“单位预留印鉴”处盖公章。如果无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由职工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或退休证,资金中心审核后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签署“原企业已注销”或“原企业已停止运营”并盖审批章,同时在“单位预留印鉴”处盖审批章。
本着认真负责、服务群众的原则,请贵部做好上述情况下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工作。


厦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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