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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99]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单位: 根据闽政(1998)32号文件精神,以及《厦门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提高到7%; 二、有条件的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可适当提高,省、部直机关单位原则上职工个人和单位分别不超过8%,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和单位最高分别不超过10%; 三、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批准,单位和职工可降低缴交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再提高缴交比例或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提高后,原规定的缴交额下限分别调整为职工个人和单位各28元。 五、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尽快按有关规定办理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办理或逾期不缴,少缴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条例做出处罚。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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