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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0]06号)

( 2000-06-26)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0]06号
厦财综[2000]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单位:
根据厦府[2000]综62号《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提高到8%,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提高到8%;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最低均不得低于32元;月缴交额不设上限。
二、有条件的省、部属单位及外地驻厦机构,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后,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可提高到10%。
三、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批准,单位和职工可降低缴交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再提高缴交比例或补缴。
对有售房资金的亏损企业,经房改办批准后,可使用售房资金缴交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部份,款项直接划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且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五、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2令),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至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承办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住房信贷部建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并按时为已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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