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直管非住宅
用房租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292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8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的管理、规范直管公房租赁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租用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直管非住宅用房(公开招租、合同期限未满者除外)从事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房屋租金。
空置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第三条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按月征收。
第四条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承租房屋的实际用途、地段等级及我市非住宅用房租赁行情制定(详见附表)。今后根据本市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标准表》,结合房屋楼层、面积综合修正确定。其中办公、仓储、工厂用房不计楼层调节系数。
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积×租金标准×楼层调节系数×面积调节系数
半楼月租金=使用面积×租金标准×半楼调节系数
商业用房楼层调节系数
|
楼层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四层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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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系数 |
1 |
0.5 |
0.4 |
0.3 |
房屋面积调节系数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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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80以下 |
80~150以下 |
150~300以下 |
30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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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系数 |
1 |
0.95 |
0.85 |
0.8 |
半楼调节系数
单位:米
|
半楼层高 |
2.2以上 |
1.7~2.2 |
1.2~1.7 |
1.2以下 |
|
调节系数 |
0.5 |
0.25 |
0.15 |
0 |
第六条 承租人改变原房屋用途须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房屋用途的,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1990年前单位已将租用非住宅用房作为职工宿舍使用的租金标准按住宅标准及相关规定计租。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按厦府[2002]152号文件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八条 行政、军队、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及电影院、幼稚园、农贸市场、博物馆、新华书店等公益事业租用的房屋租金按租金标准70%计收。
第九条 对亏损、停产或半停产的商业集团、供销社等老企业承租户,可根据企业实际困难提出减免租金申请,经主管部门认定,报财税部门审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核批,可以给予其租金额30%~50%的减免,减免期限一年。一年后视情再定。
第十条 凡租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直管非住宅用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转租的,须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租的,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